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謝柏峯 被上訴人 陳慧儒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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