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曾義雄
關 係 人 曾劭凡
上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定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二、指定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配偶黃連妹之女甲○○於民國94年間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禁字第223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 ,並由黃連妹擔任監護人,惟黃連妹已於111年7月7日死亡 ,爰聲請另行選定聲請人擔任甲○○之監護人,並指定黃連妹 之子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 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 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 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 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 1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一、死亡。二 、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民法 第1106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上開民法第1106條之規定,依 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另依民法第 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4項、第1099條第1項之規定:「 法院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 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配偶黃連妹之女甲○○於94年間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94年度禁字第223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黃連 妹擔任監護人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甲○○之戶籍謄本附
卷為憑,且經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禁字第223號 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而前揭民法總則修正條文已 於98年11月23日施行,則禁治產人甲○○視為已為監護宣告 ,並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此敘明。
(二)聲請人主張甲○○之原監護人黃連妹已於111年7月7日死亡 之事實,亦據聲請人提出黃連妹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揆 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另行選定 監護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聲請人與乙○○分 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繼父、同母異父之胞弟,份屬 至親,則由聲請人擔任甲○○之監護人,負責護養及照顧甲 ○○並管理其財產,及由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從旁協助聲請人一同開具財產清冊,應能符合甲○○之最佳 利益,參以甲○○之生父許石生亦具狀對聲請人本件聲請表 示無意見(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 31號卷第73頁),爰依聲請選定聲請人為甲○○之監護人, 併指定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 行。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