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14號
TNDV,112,消債清,14,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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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債 務 人 柯宥辰即柯玉華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清算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更生 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繳納聲請費及提出如附件 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聲請人戶籍地址非臺南市,請提出居所地在臺南(即本院有 管轄權)之證明(如電信費帳寄地址或租賃契約)。 ㈡請聲請人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容需記載聲請 前兩年內(即民國110年2月至112年1月)收入、聲請前兩年 內必要支出。
 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
 ㈣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10年2月13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 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 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 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三、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 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五、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有無工作?或是否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 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 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聯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 )?每日薪資若干?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 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收入切結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六、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 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黃梓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向戶 政機關申請)。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黃梓菱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 國稅局申請),及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 (含存摺封面、自110年2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 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㈢請聲請人說明黃梓菱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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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