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逸嫻即許淑娟
代 理 人 林錦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曾於民國101年8月13日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他債權人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於101年8月28日以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79號裁定 予以認可:
㈠請補提「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 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
㈡請債務人釋明就前開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認可之債務清償方 案,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 情?
㈢請債務人釋明其就前開債務清償方案,係於何時毀諾? ㈣債務人自101年8月起至毀諾止,係從事何工作?並補提上開 債務協商履行期間之每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㈤請債務人詳列於上開債務協商履行期間,其每月個人生活必 要費用、每月實際支出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扶養費用數額各 為若干?
二、債務人主張現與配偶一同於夜市從事販賣芭樂之營業活動, 請提出淨利約為新臺幣(下同)38,981元,債務人與配偶每 月各分配收入為19,491元之計算式。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四、請補提債務人名下福特汽車之行車執照影本,並釋明有無以 系爭福特汽車為擔保設定動產抵押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