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護字,112年度,38號
TNDV,112,家護,38,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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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害人 葉○璇

相 對 人 潘○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之非必要聯絡行為。
三、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附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
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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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