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護字,112年度,140號
TNDV,112,家護,140,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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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張美珠 住○○市○○區○○街00號

相 對 人 林國樑

林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理 由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同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 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 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 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法院於審理終結 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 發包括該條1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 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 款、第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乙○○係聲請人配偶林火木 (民國106年7月17日歿)之弟弟。112年1月19日13時許,在 臺南市○○區○○街00號後門,相對人甲○○看到聲請人後,便隨 手拿起一旁擺設的花盆摔在地上,對聲請人辱罵髒話後離開 。112年1月20日10時許,在同上地點,聲請人再次遇到相對 人甲○○,相對人甲○○將聲請人已經整理好的花盆碎片灑得滿 地都是,並恐嚇「哪天會在路上撞死聲請人家的誰不知道」 。112年1月21日18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聲請人 住處,聲請人與兒子林晉州在吃飯,相對人甲○○、乙○○進入 屋內,相對人乙○○便開始翻桌,把桌上飯菜弄到滿地都是, 並說「若不是顧及你有在照顧我媽媽我早就叫人處理掉林冠 銍(聲請人長子)了」,翻桌過程中聲請人要起身時,因地 上濕滑,導致聲請人不慎滑倒,腳遭地上破碎碗盤割傷,手 部及背部因跌倒受傷,相對人乙○○又摔了聲請人家中的物品 ,包含溫水瓶、冰霸杯,相對人甲○○全程旁觀並講風涼話, 並沒有出手。為此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



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 不得對聲請人、聲請人子女林冠銍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 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 、通信行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2人與其配偶林火木(106年7月17日歿 )係兄弟,相對人2人係其小叔,兩造為二親等姻親關係 之事實,有兩造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堪認兩造確屬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 適用,合先敘明。
(二)又聲請人主張遭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等情,業據證人即聲 請人之子林晉州到庭證稱:伊叔叔甲○○於112年1月20日向 聲請人恫稱他要開車撞死誰不一定;112年1月21日除夕夜 ,伊與聲請人坐在餐桌吃飯,伊叔叔乙○○開門進來罵聲請 人「幹你娘」、「幹你娘機八」,又掀桌子害聲請人摔倒 ,又作勢毆打聲請人,伊擋在中間,甲○○故意拉走伊要讓 乙○○可以對聲請人動手等語(本院卷第56至57頁),堪認 屬實。另聲請人其餘主張,或未舉證,或所提證據無從為 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尚難憑採。
(三)本院審酌上情,為保護聲請人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 暴力之危險,認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並 酌定本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核發其餘保護令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上開施暴情節,認聲請人上開部分之聲請,尚無核發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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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