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23號
TNDV,112,家救,23,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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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號18樓之5
代 理 人 何建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曾金葉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 件,因聲請人經濟拮据,無力支出聲請費用,業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陳曾金葉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表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 聲請人與陳曾金葉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所提聲請 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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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