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31號
TNDV,112,司聲,31,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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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天福
相 對 人 林書田 業已遷出國外,地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將如附件之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內容係通知相 對人清償債務),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而將原件退回,為 此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 為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1月2日即已出境未歸,戶政 機關於110年11月11日將其戶籍為「遷出國外」註記。又經 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亦稱查無相對人國外地址資料,此有 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內政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 單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3月13日領一字第1125302448號 函各1件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惟 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 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 無不符,應予准許。另本件應行國外公示送達,併此說明。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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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