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824號
TNDV,112,司繼,824,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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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雅莉
代 理 人 蔡康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 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 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 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楊政憲(男、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9年1月2日死亡 ,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號)選任遺 產管理人;惟查,本院業以92年度繼字第386號裁定選任被 繼承人之配偶楊顏麗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 索引卡查詢資料表乙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裁定原本查核無訛。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 理,本院自無從再予選任。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 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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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