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496號
TNDV,112,司繼,496,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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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蔡秀蘭即李朝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李朝富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
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李朝富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柒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李朝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42 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朝富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對繼 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因被繼承人財產現 正由鈞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9068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中,爰 請依法審酌管理人管理所生之勞費及已支出費用合計約新臺 幣(下同)3,270 元(即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登報費 1,500元、裁定報酬程序費用500元、戶籍謄本270元),酌定 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俾利於前開程序參與分配等語, 並提出收據及已管理遺產事務明細表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朝富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429號號卷宗,查核屬 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應 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 事務外,尚有進行被繼承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此有聲請 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 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 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 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部分新臺幣(下同)30,000元、必要費用部分1,770元,合計 為31,770元,應屬適當,另聲請公示催告及本件裁定報酬程 序費用共新台幣1,500元,已於本院裁定主文中敘明由被繼 承人遺產負擔,故不予列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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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