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訴字,94年度,16號
TCEV,94,中訴,16,200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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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訴字第16號
原   告 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丑○○
            六
      壬○○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戊○○
      子○○
被   告 甲○○○府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永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四號一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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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