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4號
TNDV,112,司拍,14,2023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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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王楀晴

債 務 人 蔡勝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 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蔡勝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 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5,990,0 00元②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均為民國140年4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蔡勝安於110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3,320,000 元②830,000元(嗣已結清),借款期限至134年4月29日止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及③8,300,000元為金融卡透支之循 環動用借款(與①債權合併共同額度,目前無動用金額)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 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蔡勝安自111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 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2,670,917元(僅①債權)及利 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蔡勝安 雖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王楀 晴,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 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 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 明書等影本各2件,及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不動產使用 狀況切結書、銀行辦理不動產投保住宅火災保險約定、貸 款欠款證明、地籍異動索引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1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金華段 83-11 2562.00 100000分之912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14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二 十 七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雨 遮 面 積 單 位 001 14621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二十七樓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9層樓房鋼筋混凝土構造 131.12 131.12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構造 17.25 9. 25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金華段14627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62 (含停車位編號13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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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