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253號
TNDV,112,司執,11253,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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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2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黃重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義翔、吳莀翔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條第 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 於民國 112年2月3日函文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五日內補正, 上開通知並於同月6日送達予聲請人乙節,有上開函文及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揆諸首揭說 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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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