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59號
TNDV,112,司催,59,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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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薛能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冠達汽車材料行林弼祥 土地銀行新市分行 111年12月5日 38,800元 0000000 002 黃美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元分行 111年12月5日 45,330元 0000000 003 許美雲 聯邦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111年12月5日 29,595元 0000000 004 光展企業有限公司施文凱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111年12月5日 24,261元 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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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