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747號
TNDV,112,司促,5747,2023033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47號
債 權 人 蘇千福


債 務 人 張許惹即張戊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戊己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務人之被繼承
張戊己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死亡,繼承人對於其債務僅
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債權人之聲請逾本支付
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