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151號
TNDV,112,司促,5151,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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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林子宏林子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51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7097元 林子宏林子勝 自民國102年06月0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134124元 林子宏林子勝 自民國100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7097元 林子宏林子勝 無 無 無無 002 新臺幣134124元 林子宏林子勝 自民國100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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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