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4
,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繳,並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
謄本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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