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4年度,1038號
TCEV,94,中補,1038,2005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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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4
,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繳,並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
謄本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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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