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30號
原 告 昌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玟毅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堂丞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6,
250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
外,尚應補繳2,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
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被告
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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