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200號
TNDV,112,司促,4200,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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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鍾尚

債 務 人 鍾介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200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0937元 鍾介元鍾尚峻 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002 67175元 鍾介元鍾尚峻 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003 67726元 鍾介元鍾尚峻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004 67175元 鍾介元鍾尚峻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005 67175元 鍾介元鍾尚峻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006 67175元 鍾介元鍾尚峻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007 73691元 鍾介元鍾尚峻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008 68892元 鍾介元鍾尚峻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0937元 鍾介元鍾尚峻 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67175元 鍾介元鍾尚峻 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67726元 鍾介元鍾尚峻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67175元 鍾介元鍾尚峻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67175元 鍾介元鍾尚峻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67175元 鍾介元鍾尚峻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7 73691元 鍾介元鍾尚峻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8 68892元 鍾介元鍾尚峻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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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