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00號
TNDV,112,司促,3000,2023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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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何幸芩
債 務 人 洪云琇三加一早餐






一、債務人洪云琇三加一早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
參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洪云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參佰貳拾
參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30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3818元 三加一早餐洪云琇洪云琇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5日止 年息2.185% 001 新臺幣183818元 三加一早餐洪云琇洪云琇 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8日止 年息2.31% 001 新臺幣183818元 三加一早餐洪云琇洪云琇 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 至民國112年1月17日止 年息2.435% 001 新臺幣183818元 三加一早餐洪云琇洪云琇 自民國112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35% 002 新臺幣335323元 洪云琇 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1.795% 002 新臺幣335323元 洪云琇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92% 002 新臺幣335323元 洪云琇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1月17日止 年息2.045% 002 新臺幣335323元 洪云琇 自民國112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0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3818元 三加一早餐洪云琇洪云琇 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35323元 洪云琇 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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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