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2年度,1號
TNDV,112,全,1,2023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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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號
抗 告 人 劉清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明焜間請求假處
分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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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