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顏隆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9,04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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