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73號
TNDV,111,訴,773,2023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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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73號
原 告 蘇中元
訴訟代理人 陳于晴律師
被 告 孫蘇秀麗
蘇奎元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6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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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