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73號原 告 蘇中元 訴訟代理人 陳于晴律師被 告 孫蘇秀麗 蘇奎元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6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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