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被 告 徐暘善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