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946號
原 告 林俊吉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朱冠宣律師
被 告 徐銀蕊
吳楊碧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徐銀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權利存續期間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徐銀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貳佰萬元,權利存續期間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吳楊碧燕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權利存續期間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徐銀蕊、吳楊碧燕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 實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 訴外人徐漢城(即原告林俊吉之舅父)所有,後於民國(下同) 110年5月14日,徐漢城因買賣原因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 告所有,而徐漢城曾於以下時間就系爭土地設立抵押權,擔 保債權總金額及權利存續期間如附表所示。
㈡然被告徐銀蕊、吳楊碧燕從未交付任何款項予徐漢城,與徐 漢城間從未成立任何消費借貸關係,現徐漢城已將系爭土地 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前述之抵押權仍登載於系爭土地謄本 上,妨礙原告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
㈢縱認徐漢城對被告等人負有債務,以民法債權最長時效15年
計算,上述抵押權設定之存續期間最遲至91年10月15日止, 其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即已完成債權之請求權時效,而被告 於債權之請求權時效消滅完成後經過5年(即111年10月15日) 依民法880條之規定也無從實行抵押權,則於111年10月15日 起,該5年除斥期間亦已屆至,故上述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 經過而消滅,惟上述抵押權仍經地政機關設定登記在案,準 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塗銷系爭土地 之抵押權登記。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土地第 一類登記謄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 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本 文、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不動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請求權時效完成後逾5年,抵押權人仍不實行其抵押權,該 抵押權自歸於消滅。查系爭3筆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間分別 如附表「存續期間」欄所示,依上開規定,系爭3筆抵押權 所擔保之 債權請求權至遲分別於91年1月22日、91年10月15 日及87年4月13日罹於時效,被告復未於各該債權請求權消 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96年1月22日、96年10月15日及92年4 月13日前實行抵押權,則系爭3筆抵押權均已因除斥期間經 過而消滅。
㈢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不動產如存有未經成立或不應繼續存 在之抵押權,其物之所有權完整即受有妨害,所有人自得依 上開規定,行使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請求登記之抵押權 人塗銷該抵押權登記。查原告主張系爭3筆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不存在為可採,且縱有存在,均已因除斥期間經過不實 行而消滅,已如前述,又系爭3筆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存在, 對於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完整性及價值,顯然有所妨害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徐銀蕊 、吳楊碧燕分別塗銷系爭3筆抵押權設定登記,亦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 徐銀蕊應將附表編號1、附表編號2所示之抵押權塗銷;被告 吳楊碧燕應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抵押權塗銷,為有理由, 均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編號 抵押物 抵押權人 登記日期 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 存續期間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徐銀蕊 86年1月24日 150萬元 86年1月22日起至91年1月22日 2 徐銀蕊 86年10月17日 200萬元 86年10月15日起至91年10月15日 3 吳楊碧燕 87年1月14日 180萬元 87年1月13日起至8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