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8號
聲 請 人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蔣奇璋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蔣清在
蔣福
蔣萬進
蔣蘇笑
蔣清輝
蔣清良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青
被 告 蔣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蔣清在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 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於訴訟進行中,被告蔣清在將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9 9分之116出售予聲請人,且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人並 向本院聲請承當訴訟,原告並已具狀表示同意,爰依前開規 定裁定命聲請人為被告蔣清在之承當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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