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662號
TNDV,111,監宣,662,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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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林○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林○勤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林○勤(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林○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勤之監護人。三、指定陸○美(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勤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林○勤之姐姐,林○勤因罹患缺 氧缺血性腦病變、重度失智症,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 院對林○勤為監護宣告,並選定林○勤之哥哥林○智為監護人 ,及指定林○勤之母親陸○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林○勤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林○智為 監護人,及指定陸○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
⒌印鑑證明。
林○勤之診斷證明書。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 鑑定報告書。
(二)林○勤為腦病變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 對林○勤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林○智為受監護宣告人 林○勤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林○勤之最佳利益, 另指定陸○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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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