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78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雅莉
代 理 人 許美智
關 係 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游淑惠律師(律師證書字號:北錄字第5449號)為被繼承人李金蓮(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6月1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0弄00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金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 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李金蓮間尚債權債 務關係,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 已拋棄繼承,親屬會議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 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 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借款契 約書、客戶歸戶查詢、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本院111年 度司繼字第2389、2595號拋棄繼承公告等影本為證,復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司繼字第2389、2595號拋棄繼承卷宗 查明無誤,堪信為真實。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李金蓮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再者,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 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 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之 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本件經函詢游淑惠、林瑞成 、余景登三位律師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意願後,其中游
淑惠律師先行具狀向本院陳明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游淑惠律師之陳報狀等附卷 可稽。審酌游淑惠律師不僅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且有法 律事務之執行經驗,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 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當能秉持專業倫理與客 觀公正態度,善盡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責,是認由其擔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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