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27號
TNDV,110,重訴,227,2023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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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黃文沛

被上 訴 人 杜政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12月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3,448元,並於111 年12月7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111年12月13日提起抗告,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2年1月9日以112年度重抗字第 5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並於112年1月18日送達上訴人等情 ,有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 民事抗告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重抗字第5號民 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三、上訴人就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駁回 ,上訴人即應依上開裁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53,448元,本 院於112年2月8日發函命上訴人應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於 112年2月13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 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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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