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72號
TNDV,110,訴,772,2023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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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雅各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戴鄭金連
戴志宗
戴進順
戴文封
戴振國
戴榮田
楊淑君
劉燁憶
曹春美
蔡宜呈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劉孟和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鄭金連戴志宗戴進順劉孟和
、戴文封、戴榮田戴振國楊淑君蔡宜呈劉燁憶、曹
春美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2月1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因定期給
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
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
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又上訴聲明之範
圍,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
提起上訴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利益之價額(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1號裁定參照)。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9,100,709元【計算式詳附表一】,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6,783元。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鄭金連戴志宗戴進順、戴文封
戴榮田戴振國楊淑君蔡宜呈劉燁憶曹春美間請
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2月1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反訴上訴利益
為6,052,764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
491元。
三、上訴人提起上訴,均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前開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一
編號 被上訴人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之金額 110年7月3日 起訴前 110年7月3日 起訴後 1 戴鄭金連 30,579元 60,000元【計算式:500元/月×12月×10年】 2 戴志宗 197,263元 386,760元【計算式:3,223元/月×12月×10年】 3 戴進順 140,170元 274,800元【計算式:2,290元/月×12月×10年】 4 劉孟和 173,402元 339,960元【計算式:2,833元/月×12月×10年】 5 戴文封 206,632元 405,120元【計算式:3,376元/月×12月×10年】 6 戴榮田 236,857元 464,400元【計算式:3,870元/月×12月×10年】 7 戴振國 269,204元 527,760元【計算式:4,398元/月×12月×10年】 8 楊淑君 299,915元 591,240元【計算式:4,927元/月×12月×10年】 9 蔡宜呈 333,958元 654,600元【計算式:5,455元/月×12月×10年】 10 劉燁憶 366,544元 718,440元【計算式:5,987元/月×12月×10年】 11 曹春美 416,635元 816,480元【計算式:6,804元/月×12月×10年】 12 曹春美 401,950元 788,040元【計算式:6,567元/月×12月×10年】 小計: 3,073,109元 6,027,600元 總計: 9,100,709元

附表二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 通行權土地面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4,800元 1.73 34,8001.73=60,204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4,800元 11.16 34,80011.16=388,368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4,800元 7.93 34,8007.93=275,946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4,800元 9.81 34,8009.81=341,388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4,800元 11.69 34,80011.69=406,812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4,800元 13.40 34,80013.40=466,320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4,800元 15.23 34,80015.23=530,004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4,800元 17.06 34,80017.06=593,688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4,800元 18.89 34,80018.89=657,372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4,800元 20.73 34,80020.73=721,404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4,800元 23.56 34,80023.56=819,888元 1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4,800元 22.74 34,80022.74=791,352元 總計:6,052,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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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