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16號
TNDV,110,訴,716,2023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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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 告 黃化林
黃榮利
黃江灯
黃雄信
黃羚榛
黃保德
黃仁孝

黃相翰

黃昭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被 告 廖慶泉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4月2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 ,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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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