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24號
TNDV,110,訴,1424,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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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24號
原 告 陳進生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林丑

林元和

林添財
陳顏玉綿

陳文榮
陳文治

陳文三

陳文慶

陳勝安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六
易小寧
被 告 陳彥叡陳律廷


陳彥瑋即陳柏宇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筱喻

陳明堯
被 告 陳銘博即陳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勳即陳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朋即陳成之承受訴訟人

前 十四 名
被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石錫勳
被 告 陳英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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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