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24號原 告 陳進生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被 告 林丑 林元和 林添財 陳顏玉綿 陳文榮 陳文治 陳文三 陳文慶 陳勝安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六 易小寧 被 告 陳彥叡即陳律廷 陳彥瑋即陳柏宇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洪筱喻 陳明堯 被 告 陳銘博即陳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勳即陳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朋即陳成之承受訴訟人前 十四 名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錫勳 被 告 陳英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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