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1號
原 告 洪慶忠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告兼柯義一
之承受訴訟人
柯榮鐃
被 告 洪真首
洪茂章
洪三齊
簡鳳如
柯順忠
柯順發
洪皇哲
洪坤郎
洪燈燦
洪文鴻
洪再興
柯順和
被告即柯義一
之承受訴訟人
王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圖分割區塊戊、面積136平方公尺,所 有權人柯順和之持分比例應為「全」,然誤寫為「1/3」, 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將原判決之附圖,更正為本裁定 附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