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61號
TNDV,109,訴,861,2023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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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1號
原 告 洪慶忠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告兼柯義
之承受訴訟人
柯榮鐃

被 告 洪真首

洪茂章

洪三齊

簡鳳如

柯順忠

柯順發


洪皇

洪坤郎

洪燈

洪文鴻

洪再興

柯順和

被告即柯義
之承受訴訟人
王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圖分割區塊戊、面積136平方公尺,所 有權人柯順和之持分比例應為「全」,然誤寫為「1/3」, 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將原判決之附圖,更正為本裁定 附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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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