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25號
TNDV,109,建,25,2023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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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倍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鈞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城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城土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范芸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下列記載,應更正如下:
1.主文第二項及第六項之「10萬450元」,應更正為「9萬9,250 元」(即第1頁第20、28-29行)。
2.兩造爭執事項第二項之「5,250元及99,250元」,應更正為「5 ,250元及9萬4,000元」(即第5頁第15行)。3.第陸項之「10萬450元」,應更正為「9萬9,250元」(即第9頁 第23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因將被告所支付之5,250元及9 萬4,000元(合計為9萬9,250元)誤寫或誤算,而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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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倍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