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附民原告 張麗珊
附民被告 買珮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號(嗣改分為112年度金簡字
第13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吳彥慧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