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84號
TNDM,112,訴,84,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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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穀豐



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何紫瀅律師
被 告 莫備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831、15262、15263、15264號),被告等於準備程
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111年度訴字第77號、111年度簡
字第3344號),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
,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穀豐犯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各編號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九各編號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九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 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 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 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 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林穀豐、莫 備琳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及「本院109年度訴 字第1252號案件全卷」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47條規定,均  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 ⑴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納稅義務 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個人逃 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 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新法提高併科罰金之 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 ,修正為應併科罰金,復增列逃漏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之 加重其刑規定。
⑵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  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 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 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 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則 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 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新法除提高併科罰 金之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 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  ⑶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  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 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 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修 正後則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 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 司負責人。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三、民 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四、商業登 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 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 責業務之人為準」。修正後新法增列第1項第2款之「有限合 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並相應為條項款次之修正,



惟就本案法律適用尚無影響。
⑷綜合前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2  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等本案違反稅捐  稽徵法犯行,自均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  論處。
 2.刑法第214條規定,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 日施行,惟本次修法僅係將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關於罰金之 貨幣單位及提高倍數予以換算後修法明定(即省去修正前需 就原條文依施行法規定計算得出法定刑之步驟;參見附錄法 條),是就該等條文之罪刑並無變動,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 問題,逕適用新法規定。
 3.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 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或特定 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 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 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始得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 正犯或共犯。又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該法第 4 條已明定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而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第1項規定在有限公司為 董事,第2 項規定經理人或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 為有限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10條第2 項亦規定:經 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至民國101年1月 4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增列第 3 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 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 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 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規定, 嗣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實質董事之規定,不再 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於107 年8月1日修正公布 、同年11月1 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始刪除「公 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而適用於包括有限公司在內之所有 公司。故本件經比較新舊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行為時之 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有限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 行為時法律規定身分以外所謂之「實際負責人」在內,故本 案不論處公司法第九條之刑責,附此敘明。
㈡自首部分:
  被告林穀豐係於檢警尚不知其涉有本案犯行前,主動於106 年2月21日前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自首違反稅捐稽徵法及



商業會計法犯行,並表明接受裁判之意,有刑事自首陳述狀 及該次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52號卷、1 199號他字卷第2至3、6至8頁),且證人即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承辦人陳美鳳於該案審理中亦到庭證稱:本案係因調查郭 俊林之過程,發覺林穀豐涉案,因郭俊林逃亡海外,而林穀 豐配合度較高,故發文要求林穀豐前往國稅局進行說明,但 因當時案情尚未明朗,並未移送檢察官偵辦,直至107年2月 6日始移送等語(同前院卷二第383至384頁)。而參諸該次 訊問筆錄內容,被告林穀豐於檢察官訊問時,已提及收取假 發票灌入營業額之業務登載不實犯行(同前他字卷第7頁) ,應認被告林穀豐於本案犯行遭發覺前,亦已針對其違反稅 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向 檢察官自首並表明接受裁判之意,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 定,就其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犯行,均減輕其刑。
㈢罪數認定:
 1.所謂接續犯,雖在刑法之評價上僅認為成立一罪,然必須數 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能論以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61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47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判決 意旨參照)。同一營業稅期內,開立數張統一發票為接續犯 ,按每期營業稅,不論收受或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均有就該 稅期內進銷項資料申報之義務,於申報完畢後,該稅期即已 結束,因此在同一營業稅期內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實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至不同營業稅期者,其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 第923號判決意旨參照)。
2.犯罪事實二㈠、㈡、㈢部分(即附表九):  核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不實罪及刑法第 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不實罪處 斷。
3.犯罪事實三部分(即附表十):
  核被告林穀豐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核被 告林穀豐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 。
 4.犯罪事實四㈠、㈢、㈤、㈦部分(即附表一、三、五、七)   核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 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2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處斷。
 5.犯罪事實四㈡部分(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即附表二 ):
  核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6.犯罪事實四㈣、㈥、㈧部分(即附表四、六、八):  核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 、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被告2人以一行為 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非法逃漏稅捐罪處斷。
 ㈣共同正犯:
  被告林穀豐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㈢所犯3罪、犯罪事實三所犯 1罪及犯罪事實四㈠至㈧所犯各罪;被告莫備琳就犯罪事實二㈠ 、㈡、㈢所犯3罪、犯罪事實四㈠至㈧所犯各罪,2人均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林穀豐莫備琳就犯罪事 實二㈠至㈢及就犯罪事實四㈠至㈧之各期犯行,俱有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穀豐係鈞鑽、祥翎、  東榛及廣榮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莫備琳身為專業記帳 人員,本於其職業操守,當應據實開立會計憑證、誠實報稅 ,渠等明知股東股款應實際繳納,為公司財務之重要基礎, 不得於繳納後發還股東,竟於繳納並進而辦理公司登記後隨 即發還,使公司資本額發生不實登記結果,足以生損害於主 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復開立、取得及填 發不實會計憑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幫助其他營業人 逃漏營業稅,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之公平性,所為犯行 損及國家商業管理及稅捐政策之實施,殊為不該,惟念被告 2人犯後坦承犯行,表現悔意;並考量虛偽開立發票之張數 、金額及對象、幫助及實際逃漏稅捐金額;兼衡被告林穀豐 自陳高職畢業、離婚,無小孩、現擔任房仲,無底薪,被告 莫備琳自陳高中畢業、已婚,育有3名成年子女、現擔任記 帳士事務所顧問,月入約20,000元、須扶養母親、先生(見



77號訴卷第38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刑法就犯罪所得沒收之相關規定,立法意旨係為預防犯罪 ,符合公平正義,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遂將 原刑法得沒收之規定,修正為應沒收之。然沒收犯罪所得之 範圍,應僅以行為人實際因犯罪所獲得之利益為限,倘行為 人並未因此分得利益,或缺乏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因犯罪而 有所得,自不應憑空推估犯罪所得數額並予以宣告沒收,以 免侵害行為人之固有財產權。是行為人是否因犯罪而有所得 ,且實際取得數目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審酌卷內人證、物 證、書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之。經查, 查本案被告2人並未供承有獲取非法所得,本院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人確有因逃漏稅捐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等犯行因而獲有額外之犯罪對價,故尚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 收之問題。至被告2人所行使之上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即本 案各類扣繳憑單,雖係被告等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既業經 被告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而行使,則該憑單已為稅捐稽徵機 關所有,而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附表一編號1、2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 12月、103年1月至2月。關於附表三編號1、3、4及8部分, 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東榛公司、鈞鑽公司及廣榮發 公司103年7月至8月;超力公司103年9月至10月;京壟公司 、廣岳公司104年5月至6月。關於附表五編號1、2部分,奇 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103年1月至2月之幫助逃漏稅額均 為0。起訴書上開附表所記載之幫助逃漏稅額為「0」部分, 認被告2人就上開部分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 逃漏稅捐犯行等語。
 ㈡惟查:然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關於附表一編號1、2部分,奇 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103年1月至2月。關於附表三編號 1、3、4及8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東榛公司、 鈞鑽公司及廣榮發公司103年7月至8月;超力公司103年9月 至10月;京壟公司、廣岳公司104年5月至6月。關於附表五 編號1、2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103年1月至2月 之幫助逃漏稅額均為0。記載之幫助逃漏稅額既然為「0」部 分,應未發生幫助逃漏稅捐之結果,自無成立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項罪名。且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承辦人陳美鳳於本 院109年度訴字第1252號案件審理時到院證稱:若京壟公司



開立發票交付之對象本身亦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屬 集團式之循環開立發票,則京壟公司與取得該公司發票之營 業人均同樣存在虛進虛銷之情況,無法計算京壟公司究竟幫 助逃漏多少稅捐,故以「0」表達,亦即無法認定等語(109 年度訴字第1252號卷二第376至379、381至382頁)。同理, 上開各附表所示幫助逃漏稅額為「0」之公司及月份,均無 從僅因被告2人共同開立不實發票交付,即逕認其2人亦涉有 上開附表一編號1、2部分;附表三編號1、3、4及8部分;附 表五編號1、2部分等部分亦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惟此部分 與前揭據以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振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鈞鑽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罪刑 1 102年11至1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68,000 13,400 有 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35,000 11,7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23,000 11,1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46,000 12,3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110,000 5,500 有 2 103年1月至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85,000 19,250 有 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2月 ZA00000000 295,000 14,7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294,000 14,7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3 103年3月至4月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154,000 7,700 有 7,7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久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252,000 12,600 有 12,600 4 103年5月至6月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65,000 3,250 有 19,08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114,500 5,725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135,400 6,77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66,700 3,335 有 5 103年7月至8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23,9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8月 BK00000000 228,000 11,400 有 銘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79,100 3,955 有 7,930 103年8月 BK00000000 79,500 3,975 有 6 103年9月至10月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103,000 5,150 有 15,64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9月 CE00000000 115,000 5,75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94,800 4,740 有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348,900 17,445 有 298,650 103年9月 CE00000000 328,000 16,40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68,500 18,425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278,600 13,93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35,800 16,79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268,500 13,425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67,600 18,38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48,500 17,42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46,500 17,32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8,900 16,44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5,600 16,78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8,500 16,92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89,500 14,47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68,900 18,44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41,800 17,09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8,900 15,445 有 7 103年11月至12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18,730 10,937 有 88,67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18,730 10,937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25,800 11,29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25,800 11,29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23,400 11,17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23,400 11,17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18,750 10,938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18,750 10,938 有 三昀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15,000 15,750 有 32,85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42,000 17,100 有 豐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40,500 22,025 有 180,812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50,238 22,512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16,000 20,80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00,500 20,025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75,000 18,7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03,000 20,1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04,000 15,2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47,000 22,3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8 104年1月至2月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245,600 12,280 有 12,28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218,700 10,935 有 10,935 9 104年3月至4月 冠伸光電材料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152,381 7,619 有 16,6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179,619 8,981 有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15,000 10,750 有 21,150 104年4月 PG00000000 208,000 10,400 有 附表二、鈞鑽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4,500 21,2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72,500 18,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83,500 19,17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92,500 19,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3,750 21,188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32,500 11,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6,000 21,8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8,000 22,9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5,000 22,2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6,800 21,84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9,000 22,9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5,000 22,2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8,000 22,9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6,000 22,3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3,000 22,6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8,000 22,4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2,000 22,600 有 2 103年1月至2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2月 ZA00000000 440,000 22,0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2月 ZA00000000 452,000 22,60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26,000 16,30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6,000 16,3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56,000 17,8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10,000 15,500 有 3 103年3月至4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440,000 22,0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4月 ZV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430,000 21,50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315,000 15,75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26,000 16,3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56,000 17,800 有 4 103年5月至6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430,000 21,5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85,000 19,25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85,000 19,25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420,000 21,000 有 5 103年7月至8月 祥翎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65,048 3,252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3年9月至10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50,476 12,524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3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10,000 20,5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20,000 16,000 有 8 104年3月至4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45,714 12,286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4年5月至6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57,143 2,857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5月 QA00000000 242,857 12,143 有 附表三、祥翎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45,000 12,250 有 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61,000 13,0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38,000 11,9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25,000 11,250 有 2 103年5月至6月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123,600 6,180 有 19,055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75,700 3,785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85,000 4,25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96,800 4,840 有 3 103年7月至8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258,000 12,900 有 12,9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東榛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39,743 1,987 有 0 鈞鑽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65,048 3,252 有 0 銘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79,400 3,970 有 7,933 103年8月 BK00000000 79,250 3,963 有 展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150,750 7,538 有 7,538 廣發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46,019 2,301 有 0 103年8月 BK00000000 88,019 4,401 有 4 103年9月至10月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905 195 有 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0月 CE00000000 4,571 229 有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134,500 6,725 有 15,710 103年9月 CE00000000 179,700 8,985 有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235,800 11,790 有 201,285 103年9月 CE00000000 295,000 14,75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08,200 15,41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15,000 15,75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269,500 13,475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06,000 15,30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285,600 14,28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0,200 15,51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26,000 11,3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5,000 15,2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5,100 16,25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2,100 15,10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2,000 15,6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30,200 11,510 有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315,800 15,790 有 60,320 103年9月 CE00000000 300,600 15,03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5,000 15,2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85,000 14,250 有 5 103年11月至12月 三昀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21,000 16,050 有 33,95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58,000 17,900 有 豐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60,500 23,025 有 149,15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78,000 18,90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51,500 22,575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32,000 21,6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01,000 20,050 有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14,800 20,740 有 42,02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25,600 21,280 有 6 104年1月至2月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206,800 10,340 有 48,775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1月 NN00000000 245,600 12,280 有 104年2月 NN00000000 246,300 12,315 有 104年2月 NN00000000 276,800 13,840 有 7 104年3月至4月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426,000 21,300 有 200,04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3月 PG00000000 403,000 20,150 有 104年3月 PG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4年3月 PG00000000 405,800 20,290 有 104年3月 PG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416,000 20,8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423,000 21,15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410,000 20,5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427,000 21,35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205,000 10,250 有 8 104年5月至6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6月 QA00000000 2,000,000 100,000 有 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6月 QA00000000 978,200 48,91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6月 QA00000000 500,000 25,000 有 0 附表四、祥翎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4,500 21,2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72,500 18,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83,500 19,17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92,500 19,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3,750 21,188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32,500 11,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3,800 22,69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6,100 22,30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8,000 22,4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2,000 22,1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5,000 22,7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9,800 22,99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38,000 21,9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6,000 22,3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61,000 23,0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36,800 21,84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9,000 22,4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8,000 22,9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61,000 23,050 有 2 103年1月至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月 ZA00000000 337,000 16,85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36,000 16,8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48,000 17,4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41,000 17,0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1,000 16,050 有 3 103年3月至4月 根號二企業社 103年3月 ZV00000000 368,000 18,4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3月 ZV00000000 378,000 18,90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358,000 17,9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48,000 17,400 有 4 103年5月至6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428,000 21,4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58,000 17,9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55,000 17,750 有 5 103年9月至10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64,762 13,238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3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4年1月至2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257,143 12,857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4年3月至4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1,800,000 90,0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1,800,000 90,0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1,735,714 86,786 有 費斯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聚彥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171,429 8,571 有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190,476 9,524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242,857 12,143 有 附表五、東榛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 稅j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j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58,000 12,900 有 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18,000 10,9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46,000 12,3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36,800 11,840 有 2 103年1月至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225,000 11,250 有 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月 ZA00000000 335,000 16,75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68,000 18,4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298,000 14,900 有 3 103年3月至4月 久光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658,000 32,900 有 32,9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3年5月至6月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97,200 4,860 有 19,11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102,500 5,125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86,800 4,34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95,700 4,785 有 5 103年7月至8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265,000 13,250 有 39,9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7月 BK00000000 276,000 13,800 有 103年8月 BK00000000 257,000 12,850 有 銘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78,500 3,925 有 7,902 103年8月 BK00000000 79,540 3,977 有 6 103年9月 至10月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06,000 5,300 有 15,465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0月 CE00000000 93,000 4,6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10,300 5,515 有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58,900 17,945 有 250,24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60,800 18,04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56,000 12,8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9,000 16,9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45,300 17,26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8,200 16,91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6,400 16,32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68,000 13,4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0,200 15,01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2,000 15,6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4,000 16,7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1,000 16,0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2,000 15,6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1,000 16,0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62,000 13,100 有 7 103年11月至12月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60,000 3,000 有 89,0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75,000 18,75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60,000 23,0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32,000 21,6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53,000 22,650 有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43,80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60,000 18,00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80,000 14,0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94,000 14,7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92,000 19,600 有 8 104年1月至2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420,400 21,020 有 59,57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2月 NN00000000 415,000 20,750 有 104年2月 NN00000000 356,000 17,800 有 9 104年3月至4月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321,800 16,090 有 132,5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352,000 17,6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60,500 18,025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56,500 17,825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45,200 17,26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43,000 17,15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34,500 16,725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236,500 11,825 有 附表六、東榛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4,500 21,2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72,500 18,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83,500 19,17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92,500 19,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3,750 21,188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32,500 11,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7,000 22,8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6,000 22,8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8,000 21,9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2,000 22,6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65,000 23,2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9,800 22,49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9,000 22,4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5,000 22,2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36,000 21,8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8,000 22,4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8,000 22,900 有 2 103年1月至2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2月 ZA00000000 188,000 9,4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36,000 16,80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40,000 17,00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30,000 16,5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3 103年3月至4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436,000 21,8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4月 ZV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438,000 21,90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30,000 16,5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10,000 15,500 有 4 103年5月至6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78,000 18,9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86,000 19,3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430,000 21,500 有 5 103年7月至8月 祥翎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39,743 1,987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3年9月至10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71,429 13,571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3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05,000 20,25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4年3月至4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38,095 11,905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74,286 3,714 有 淺水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336,000 16,8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278,500 13,925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65,500 18,275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06,000 15,3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58,000 17,9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285,000 14,250 有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中華分公司 104年3月 UX00000000 107,143 5,357   104年3月 UX00000000 23,810 1,190   9 104年5月至6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6月 QA00000000 157,142 7,858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6月 QA00000000 242,857 12,143 有 10 104年7月至8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242,857 12,143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8月 QU00000000 157,143 7,857 有 104年8月 QU00000000 238,095 11,905 有 附表七、廣發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罪刑 1 103年5月至6月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51,500 2,575 有 19,145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92,300 4,615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104,300 5,215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134,800 6,740 有 2 103年7月至8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316,000 15,800 有 33,5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8月 BK00000000 354,000 17,700 有 銘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78,900 3,945 有 7,875 103年8月 BK00000000 78,600 3,930 有 3 103年9月至10月 明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5,200 16,760 有 160,2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88,500 14,42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5,500 15,77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0,200 16,51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7,000 16,3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5,000 16,7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7,500 15,37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50,800 17,54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6,800 16,34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87,500 14,375 有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52,500 7,625 有 15,57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59,000 7,950 有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30,17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05,000 10,2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98,500 9,92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10,500 10,525 -- 4 103年11月至12月 三昀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05,000 20,250 有 35,9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13,000 15,650 有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56,000 17,800 有 118,32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89,000 19,45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28,200 21,41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82,200 19,11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76,000 18,800 有 5 104年1月至2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413,000 20,650 有 41,915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2月 NN00000000 425,300 21,265 有 6 104年3月至4月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23,000 11,150 有 21,4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205,000 10,250 有 附表八、廣發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罪刑 1 103年1月至2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2月 ZA00000000 460,000 23,0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2月 ZA00000000 475,000 23,75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54,000 17,70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8,000 16,4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39,000 16,950 有 2 103年3月至4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460,000 23,0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3月 ZV00000000 456,000 22,8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426,000 21,30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438,000 21,90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410,000 20,5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68,000 18,4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436,000 21,8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3 103年5月至6月 根號二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6月 AQ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103年5月 AQ00000000 428,000 21,4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410,000 20,5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430,000 21,5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08,000 15,400 有 4 103年7月至8月 祥翎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46,019 2,301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8月 BK00000000 88,019 4,401 有 5 103年9月至10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59,048 12,952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3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65,000 23,25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2月 CZ00000000 168,000 8,400 有 7 104年3月至4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01,000 10,05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九、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㈡㈢部分
編號 罪刑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部分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部分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㈢部分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十、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分
編號 罪刑 1 林穀豐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4831號
109年度偵字第15262號
109年度偵字第15263號
109年度偵字第15264號
  被   告 林穀豐
        郭俊林 
        莫備琳(原名莫蓓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穀豐係鈞鑽有限公司(下稱鈞鑽公司)、祥翎有限公司( 下稱祥翎公司)、東榛有限公司(下稱東榛公司)及廣榮發 有限公司(下稱廣榮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總攬前開公司 之運作事務,以製作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為附隨業務 。郭俊林係與林穀豐合作操作上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之人, 亦為實際負責人。莫備琳係「莫備琳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事務所」(原名莫蓓琳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負責 人,受託為鈞鑽、祥翎、東榛及廣榮發公司辦理記帳與申報 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事宜,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 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黃雅芬(另案偵辦) 係郭俊林僱用之會計人員,負責開立鈞鑽、祥翎、東榛及廣 榮發公司之統一發票。以下說明上開公司沿革及登記負責人 :




㈠鈞鑽有限公司(下稱鈞鑽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 0號,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於民國102年9月3日設 立登記,而於104年9月2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商字第104 0778459號函核准解散登記。沈君婷(另為不起訴處分)係 林穀豐僱用之員工,亦係鈞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㈡祥翎有限公司(下稱祥翎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 0號,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於102年9月4日設立登 記,而於104年7月23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商字第104070 0184號函核准解散登記。施畇秀(原名施湘翎,另為不起訴 處分),係林穀豐僱用之員工,自102年9月4日起自103年3 月19日止亦係祥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蔡昕運(另為不起訴 處分)係林穀豐僱用之員工,自103年3月20日起自104年7月 23日止亦係祥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東榛有限公司(下稱東榛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 0號,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於102年9月10日設立登 記,而於107年06月20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商字第10700 20852號廢止登記。陳可臻(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林穀豐僱 用之員工,亦係東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㈣廣發有限公司(下稱廣榮發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 00000號,於102年12月24日設立登記,原址設臺南市○○區○○ 街00○0號,而於104年10月13日遷址至臺南市○○區○○街000號 7樓之4。史蕙榮(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林穀豐僱用之員工, 自102年12月24日起自104年10月12日止亦係廣榮發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
二、林穀豐為辦理借款,經友人介紹認識莫備琳,建議以設立公 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虛增營業額,而先後委託莫備琳 於101年10月19日、同年12月21日設立京壟有限公司(下稱 京壟公司)及廣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岳公司)(林穀豐莫備琳等人以京壟、廣岳公司涉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 經本署檢察官分別以107年度偵字第6760號、107年度偵字第 17407號起訴在案),莫備琳並自京壟、廣岳公司設立後, 即受託為該二家公司辦理記帳與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等事宜。嗣莫備琳於102年7月間引介林穀豐與同有犯意之 郭俊林合作操作京壟、廣岳公司之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虛 增營業額後,林穀豐再於102年9月間籌設鈞鑽、祥翎與東榛 公司,仍委託莫備琳辦理設立登記及設立後之記帳與申報營 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事宜。林穀豐莫備琳均明知公司 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且不得於公司登記後將股東已繳納之股款發還股東,或任 由股東收回,竟共同基於以不正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



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 行:
㈠鈞鑽公司設立資本不實:林穀豐將鈞鑽公司資本額設定為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後,莫備琳即出面向不知情之賴靜美 借得資金充作鈞鑽公司股款,其操作流程為:林穀豐先指示沈 君婷於102年8月28日以「鈞鑽有限公司籌備處」在元大商業 銀行府城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鈞鑽 元大府城帳戶),賴靜美即委託其子張書豪於同日將現金10 0萬元存入莫備琳指定之上開鈞鑽元大府城帳戶內,莫備琳 再製作不實之鈞鑽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資產負 債表」,不實表示鈞鑽公司之股東已實際繳納股款,實收資 本額為100萬元,再將前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 表及鈞鑽元大府城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宏成會計師 事務所林壬戌會計師,使其於102年8月29日製作資本額查核報 告書,取得表明鈞鑽公司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 莫備琳即於同年月30日將前開100萬元自鈞鑽元大府城帳戶內 提領現金而出,再指示其配偶兼員工不知情之馬菘遠(原名馬 正岳)將存款證明、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登記申請書等 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2年9月2日持以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公司設 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於 同年月3日完成鈞鑽公司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及公眾對於 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
㈡祥翎公司設立資本不實:林穀豐將祥翎公司資本額亦設定為1 00萬元,並以上開莫備琳賴靜美借得之資金充作祥翎公司 股款,其操作流程為:林穀豐先指示施畇秀於102年8月30日以 「祥翎有限公司籌備處」在元大商業銀行府城分行申請開立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祥翎元大府城帳戶),莫備 琳即將上開自鈞鑽元大府城帳戶提領之現金100萬元交由施畇 秀於同日存入祥翎元大府城帳戶內,莫備琳再製作不實之祥 翎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資產負債表」,不實表 示祥翎公司之股東已實際繳納股款,實收資本額為100萬元 ,再將前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祥翎元大府 城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宏成會計師事務所林壬戌會計 師,使其於102年8月31日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取得表明 祥翎公司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莫備琳即指示馬 菘遠於同年9月2日將該100萬元自祥翎元大府城帳戶內提領現 金而出,並指示馬菘遠將存款證明、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 登記申請書等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2年9月2日持以向臺南市政 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



式審查後,於同年月4日完成祥翎公司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 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
㈢東榛公司設立資本不實:林穀豐將東榛公司資本額仍設定為1 00萬元,並仍以前開莫備琳賴靜美借得之資金充作東榛公 司股款,其操作流程為:林穀豐先指示陳可臻於102年9月3日以 「東榛有限公司籌備處」在元大商業銀行府東分行申請開立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東榛元大府東帳戶),莫備 琳即指示馬菘遠將前開自祥翎元大府城帳戶提領之現金100萬 元另加現金2000元,總計100萬2000元於同日存入東榛元大 府東帳戶內,莫備琳再製作不實之東榛公司「股東繳納股款 明細表」及「資產負債表」,不實表示東榛公司之股東已實 際繳納股款,實收資本額為100萬元,再將前開股東繳納股 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東榛元大府東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 不知情之宏成會計師事務所林壬戌會計師,使其於102年9月4日 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取得表明東榛公司股款(資本額) 已收足之證明後,莫備琳即於同年月5日將該100萬元自東榛 元大府東帳戶提出轉帳至賴靜美在元大商業銀行開立之存款 帳戶內,歸還予賴靜美莫備琳並指示馬菘遠將存款證明、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登記申請書等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2 年9月9日持以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 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於同年月10日完成東榛 公司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 性。
三、廣榮發公司設立資本不實:102年12月間,林穀豐再籌設廣 榮發公司,資本額設定為100萬元,仍委託莫備琳辦理設立 登記,林穀豐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 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不得於公司登記後將股東已繳納 之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先指示史蕙榮於102年12月1 3日以「廣發有限公司籌備處」在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行申 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廣榮發彰銀永康帳 戶),再將現金100萬2000元交由史蕙榮於同日存入廣榮發彰 銀永康帳戶內,再利用不知情之莫備琳製作不實之廣榮發公 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資產負債表」,不實表示廣 榮發公司之股東已實際繳納股款,實收資本額為100萬元, 並將前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廣榮發彰銀永 康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宏成會計師事務所林壬戌會計 師,使其於102年12月14日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取得表明



榮發公司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林穀豐即指示 史蕙榮於同年月16日將100萬元自廣榮發彰銀永康帳戶提現 而出。另莫備琳則將存款證明、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登 記申請書等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2年12月23日持以向臺南市政 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 式審查後,於同年月24日完成廣榮發公司設立登記,並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 登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
四、自莫備琳於102年7月間引介林穀豐郭俊林合作操作京壟、 廣岳公司之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虛增營業額後,林穀豐即 將京壟、廣岳公司及後來陸續設立之鈞鑽、祥翎、東榛及廣 榮發公司之統一發票交由郭俊林操作,其操作模式為林穀豐 先將前開6家公司之發票章交由郭俊林及其會計黃雅芬保管 ,莫備琳則每二個月代林穀豐購買前開6家公司之空白統一 發票交付予林穀豐,嗣每單數月15日即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 ,林穀豐即將6家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送至郭俊林黃雅芬 處,由郭俊林指示黃雅芬開立及取得6家公司之不實統一發 票後,再將開立及取得6家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林穀豐 轉送莫備琳或逕送予莫備琳辦理記帳及報稅。林穀豐、郭俊 林、黃雅芬莫備琳均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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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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