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00號
TNDM,112,訴,100,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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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何珩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軍偵字第10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行動電話、電腦主機各一臺及犯罪事實一㈢上傳雲端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與卷內代號AC000-A111089號女子(民國90年4月生,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於107年5月28日起至110年7 月間交往,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8年4月A女滿18歲生日後(無證據認定係A女未滿18歲前 發生)至110年7月間,A女曾數次應甲○○之要求於視訊聊天 時褪去上衣、胸罩而裸露上半身,並脫去內褲,為自慰之行 為,甲○○竟藉此機會,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在A女不知情 之狀態下,以扣案行動電話攝影功能接續側錄A女上開猥褻 影片共3則,再擷取為影片存檔(證據光碟檔案名稱如附表1 )。嗣A女因另案於111年5月20日到庭時,經檢察官當庭勘 驗上開影片,始悉上情,並當庭提出告訴。
㈡、於110年8月間某日,在高雄市某旅館內,趁A女酒醉之際,基 於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未經A女之同意或授權, 拿取A女手機,輸入密碼而侵入手機窺看內容,並翻拍A女與 朋友之對話紀錄共72張照片(證據光碟檔案名稱如附表2) 及A女自拍裸露胸部之影片1則(證據光碟檔案名稱:9424e0 90c64d4711a0000000e4a42b24.MOV),以此方式損害於A女 之隱私權。
㈢、基於散布猥褻物品、妨害名譽及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



意,於110年9月間某時許、同年月20日、11月27日、111年2 月2日,在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號之住處內,以扣案電 腦主機連結網際網路,並登入社交軟體推特(Twitter)、Ins tagram後,以帳號「OOOOOOOOOOOO」(暱稱○○)、「OOOOOOOO OOOOO」,接續在頁面上刊登①「圖奇小主播,嚴禁截圖否則 不約,暴龍陪玩下我視訊裸聊單,幫轉推追蹤破1000送影片 一部」,並張貼A女裸露胸部(未露臉)之照片1張做為封面照 片、②刊登A女裸露胸部(未露臉)之影片2則(證據光碟檔案名 稱如附表3)予不特定人瀏覽觀看,張貼A女裸露胸部(未露臉 )之照片1張,並將該照片設為大頭貼、③刊登「華醫小母狗 ,有賣私密照跟影片,華醫小母狗在華醫認出我就可以壞壞 喔,普通影片200買5送1,露臉慰慰影片1500,推特帳號OOO OOOOOOOOO,喜歡帶男友綠帽的小母狗」,並張貼A女裸露胸 部(未露臉)照片1張作為大頭貼,及於犯罪事實一㈡之時間地 點,侵入A女手機所翻拍A女與友人的對話紀錄數張(其中有A 女臉部照片1張,足資辨識A之身分)。使告訴人生活私密領 域曝光,致告訴人精神上受到莫大之痛苦,顯已損害告訴人 之名譽。嗣A女於111年4月10日上網查看發覺後,經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之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 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 告於本院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同意 ,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有本院筆錄乙份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73頁),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 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訊據被告坦承犯行,核與告訴人A女於警 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警卷第21-29頁、偵卷第23-31 頁),並有本院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行動電話、電腦主機)、搜索現 場照片、Twitter帳號「OOOOOOOOOOOO」擷圖照片、Instagr am帳號「OOOOOOOOOOOOO」擷圖照片、被告行動電話相簿擷 取照片、被告電腦存檔A女相片及影片檔案之照片及Twitter 、Instgram蒐證錄影光碟、被告行動電話及電腦之影、照片 資料光碟等資料在卷可參(警卷第43-49、53-57、61-62頁



、密封資料袋),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 妨害秘密罪。
㈡、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 紀錄罪。
㈢、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 、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 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 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質言之,就資訊之本身進行觀察,若 藉由比對、連結、勾稽等方式,已足以辨識、特定具體個人 ,該資訊即屬個人資料,而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查被 告所傳送之照片中,有告訴人面容,是將上開具有告訴人特 徵之資訊比對,足以辨識為告訴人,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 稱之個人資料。則本件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復無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所定得利用個人資料之情形,擅 自將可辨識為告訴人面容照片之個人資料上傳,使告訴人生 活私密領域曝光,致告訴人精神上受到莫大之痛苦,顯已損 害告訴人名譽利益,故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35 條第1項散佈猥褻物品及同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起訴法條 雖漏載此罪名,然犯罪事實已敘明,復經法院當庭諭知,對 被告之防禦權並不生不利影響,見本院卷第71、81頁)。按 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 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 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該部分犯行時 間緊接,有局部行為之合致,應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處斷。
㈣、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㈢所為犯行,係於密接之時間 、相同之地點,接續侵害同一告訴人,其行為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 以一罪。犯罪事實欄一㈠起訴書認應構成3罪,似有未恰,本 院依職權更正。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 密罪、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
㈤、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曾為男女朋友,不思以平和成熟之方式 解決與告訴人間之感情問題,竟以偷拍影片、擷取告訴人對 話、透過網際網路散布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及身體隱私部位之 影片,所為嚴重侵害告訴人之個人隱私,造成告訴人無法磨 滅之心理創傷,且上開內容已散布於網路上而無法完全抹滅 ,所為甚不足取;然考量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於 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 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自述之智識程度、之生 活狀況,無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考 量被告各罪犯罪之目的、手段、情節,兼衡數罪所反應行為 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責罰相 當、刑罰衡平等原則,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另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請求給予被告緩刑自新之機會, 然本案情節非輕,且被告未曾取得告訴人之原諒,本院審酌 上情,仍認不宜宣告緩刑,併予說明。
四、沒收
㈠、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腦主機,係被告所有,行本案犯行所用 ,此經其供述在卷(本院卷第8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猥褻影像及第315條之1、第315 條之2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315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犯罪事 實一㈢被告上傳雲端之物,屬竊錄之物品,且尚未刪除,此 經被告供述在卷(偵卷第58頁),自應依法宣告沒收。另乘 載之上開手機、電腦既經沒收,已兼括其內儲存猥褻及竊錄 內容等之電磁紀錄記憶體,此部分無庸再依刑法第235條第3 項、第315條之3之規定諭知沒收。再卷附告訴人所提供之被 告所傳送之擷圖,係為提告,供司法警察偵查犯罪,基於採 證之目的而作成之證據資料,核非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31 5條之3所規定應予沒收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郁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 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編號 證據光碟檔案名稱 1 RPReplay_FinaZ0000000000.MP4 2 RPReplay_FinaZ0000000000.MP4 3 RPReplay_FinaZ0000000000.MP4 附表2:
編號 證據光碟檔案名稱 1 S_0000000.jpg 2 S_0000000.jpg ~ S_0000000.jpg 3 S_0000000.jpg ~ S_0000000.jpg 4 S_0000000.jpg ~ S_0000000.jpg 5 S_0000000.jpg ~ S_0000000.jpg 6 S_0000000.jpg ~ S_0000000.jpg 7 S_0000000.jpg ~ S_0000000.jpg 8 S_0000000.jpg ~ S_0000000.jpg 9 S_0000000.jpg ~ S_0000000.jpg 附表3:




編號 證據光碟檔案名稱 1 9424e090c64d4711a0000000e4a42b24.MOV 2 00000000000000.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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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