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6號
TNDM,112,聲保,6,202303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愷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愷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愷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販賣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刑確定, 並以105年度聲字第2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並以105年度聲字第2 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合併刑期為 10年8月並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按。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於 民國104年6月5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3月2 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312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 年8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 第11201413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 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