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3號
TNDM,112,聲保,23,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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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炳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炳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886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鸝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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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