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世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世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世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詹世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7年1月4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 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3120號函核准假釋,而 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11月20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 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