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25號
TNDM,112,聲,425,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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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羽鋅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羽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羽鋅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 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 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 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 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 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 準之記載。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即符合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 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數罪併罰聲請 狀1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屬 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上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 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聲請人依法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 、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 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 、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 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 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考量受刑 人之意見(見數罪併罰聲請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㈣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 (下同)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 罰金刑部分,因其所犯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並無罰金刑之宣告 ,顯無多數罰金之宣告刑,自無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然仍 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張羽鋅」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2日 110年8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撤緩速偵字第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403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27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29號等 判決日 111年2月25日 111年8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27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29號等 確定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12月13日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29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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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