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18號
TNDM,112,聲,418,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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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億鴻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億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億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 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犯販賣第三級毒 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共14罪、非法寄藏具殺傷力槍枝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審 酌受刑人本件販賣毒品之種類、期間、次數、數量、所得, 及其持有具殺傷力槍枝之數量、期間之久暫等情所反應出之 人格特性、整體犯罪於現今社會之非難評價、各犯罪間之關 連及所侵害法益性質、兼顧應報贖罪與一般預防(威嚇及建 立一般人民的法確信)、特別預防(矯正及再社會化)等刑 罰目的,併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販賣第三級毒 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共14罪、非法寄藏具殺傷力槍枝罪 所處之徒刑,曾經該編號所示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 確定等情,於詢問受刑人意見(本院卷第17頁)後,在附表 編號1至5所示各宣告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年以上、本件應 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上限10年6月(即7年+3年6月=10年6月) 以下,本諸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毓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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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