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4824號
原 告 晟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旅遊團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崙背鄉○○村○○路356號,有 法務部戶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證,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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