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連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1435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連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陳連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294、4583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受刑人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