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925號
TNDM,112,簡,925,2023032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緝字第1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又刑法上之構成要件行為,包含作為犯、不作為 犯,行為人惟有以不作為方式才能實現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 ,謂之純正不作為犯;而純正不作為犯,係因法律賦予行為 人某一作為義務,於相當時期內,行為人應作為而仍不作為 時,其構成要件行為即屬既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屬純正不作為犯,應以行為人逾通常保護 令諭知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期限,猶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時,方始成立犯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 類此論旨)。準此,被告迄本案保護令所定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之期限止,因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之行為,應僅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違反本案保護令關於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 定,藐視保護令代表之國家公權力及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 發生之立法本旨,所為實不足取;並兼衡被告碩士畢業之智 識程度、中產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750號
  被   告 甲○○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居台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知悉其應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0年度 家護字第12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於民國111年5月18日 前完成認知教育輔導24週(每1週至少2小時,內容:情緒與 壓力管理)。詎甲○○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未依臺南 市政府衛生局110年5月27日南市衛心字第1100092108號、11 0年9月7日南市衛心字第1100161435號、110年12月17日南市 衛心字第1100231900號等函文所載之日期,至指定地點接受 上開處遇計畫,而違反前開保護令裁定。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到庭坦承不諱,復有臺南地院 110年度家護字第12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臺南市衛生局 110年5月27日南市衛新字第1100092108號函暨送達證書(2址 )、臺南市衛生局110年9月7日南市衛新字第110016135號函



暨送達證書(2址)、臺南市衛生局110年12月17日南市衛新字 第1100231900號函暨送達證書(2址)、家防官聯繫被告紀錄 、被告入出境紀錄各1份等資料附卷可參,是被告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檢察官 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柔
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