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太平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謝淑蕙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施柯月里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9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太平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淑蕙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施柯月里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又 被告3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予分論併 罰。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鄰居關係,被告對告訴人所栽種 九重葛有所不滿,竟擅自鋸斷告訴人之九重葛,足以生損害 於告訴人,告訴人並向本院表示無再調解意願,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可參,惟念及被告均無前科,係因植栽問題所生糾 紛,犯罪情節非重,暨考量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之智 識、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固提出臺南市永 康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偵卷第49頁),然因該份調解筆 錄上「謝淑蕙」之簽名與身分證、印文不符,經本院新市簡 易庭不予核定,此經調取本院111年度新核字第1248號卷核 閱屬實,附此敘明。另被告雖具狀請求開庭暨安排調解云云 ,然本院認本案事證已明,且告訴人堅持不再調解(偵卷第 17、61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故本院尊重告訴人之意願 ,併予敘明。另被告所持犯罪工具,未據扣案,因屬日常生
活常見之物,非專供本案之用,故不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9042號
被 告 施太平 男 7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淑蕙 女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施柯月里
女 7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太平與施柯月里為夫妻關係,渠等與謝淑蕙均為臺南市永 康區大灣路279巷之住戶。詎渠等3人因不滿謝美玉所有放置 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下稱7號房地)前之2盆九重葛樹 枝葉繁茂,竟共同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19 日12時前某時,在7號房地前,由施柯玉里手扶樹木、施太 平及謝淑蕙手持鋸子之方式,將上開樹木鋸斷,致令不堪使 用,足生損害於謝美玉。嗣經謝美玉發現後報警處理而悉上 情。
二、案經謝美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施柯月里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我只是在旁邊 看,沒有鋸樹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太平 及謝淑蕙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 美玉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1份在卷可 稽,被告3人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3人所為,係分別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又被 告3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檢察官 郭 文 俐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 富 雄
所犯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