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642號
TNDM,112,簡,642,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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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3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歐燕金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歐燕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又被告為31年生,至本案案發日時已經滿80歲,且考量其為 本案犯罪是因經濟情況不佳而竊取生活日用品,而被告年事 已高,已較難以付出勞力換取生活所需,爰依刑法第18條第 3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生活所需即恣意竊取賣場財物,顯見其法治 觀念淡薄,所為實不足取,並兼衡其品性、犯罪之手段、所 生危害、竊得之財物價值、自述國小畢業智識程度、貧寒之 生活狀況,及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以致犯罪,經 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且本案被告竊得之物品,業經發還告訴代理人李昱翰,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查,相對而言告訴人家福股份有 限公司安平分公司損害非大,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又附件所示被告竊得之物,業經扣案,並發還告訴代理人李 昱翰,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查,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668號
  被   告 歐燕金 女 8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00            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            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燕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1月14日15時26 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家樂福賣場,以徒手竊取該 店所有之Ivory蘆薈香皂7包、歐特有機蔓越莓2包、萬歲牌 香酥腰果3包、有機甘栗3包、統一肉燥泡麵3包、維力炸醬 麵3包、有機枸杞1包、原味鐵蛋3包、夏威夷烤棒腿2盒、自 製拼盤1盒、牛綜合拼盤2盒、綠竹筍1包、有機鴻喜菇2包、 金頂電池1盒、旭光燈泡2盒(總價值新臺幣4878元)得手, 為該店警衛長李昱翰當場發現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歐燕金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二)告訴代理人李昱翰於警詢之供述。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交易明細 、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監視器



錄影檔案光碟。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檢 察 官 江孟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易佩函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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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平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