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73號
TNDM,112,單禁沒,73,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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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隆和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毒偵字
第1967號、112年度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參陸公克,含包裝袋參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葉隆和涉嫌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441號、442號、毒偵字第1967號(聲請書漏 載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41號、442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 之海洛因3包屬違禁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海洛因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 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立有規 定。經查上揭聲請,有聲請人檢送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41 號、442號、毒偵字第1967號案卷可稽,且扣案之3包物品經 送檢驗結果,認定確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共計0點36 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8日調科 壹字第11123019170號鑑定書1份可憑,則前開扣案之海洛因 係屬毒品,且其包裝袋3個因無法與海洛因剝離而須視同毒 品之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 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海洛因既已 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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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