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范振鐘
王正東
被 告 韓貿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馥瑜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複 代 理人 謝易諳律師
被 告 吳馥瑜
祝正思
陳金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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