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195號
TNDM,112,交簡,195,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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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良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30271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良榮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 行補充「持有合格 重型機車駕照」,證據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資料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附件)之記 載。
二、核被告李良榮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被告於肇事後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犯罪前, 留在現場,親自報警表明為肇事人,請警方前往處理,進而 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 (參見警卷第31頁),故合於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 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無不良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被告騎乘重型機車,因疏未注意肇致本件事故 ,造成告訴人受有傷害,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肇事後被告撥 打電話報警到場處理,態度尚佳,被告與告訴人間因賠償金 額有差距而未能達成和解,然告訴人業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賠償,兼衡被告之肇事原因、告訴人所受傷勢非屬輕微 ,暨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待業中,家境小康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駱映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0271號
  被   告 李良榮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良榮於民國111年6月25日20時1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重機車,沿臺南市仁德區勝利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 行經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 駛人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且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當時 為夜間有照明,天候晴,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視 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向 右偏移,此時適有陳羿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 沿同向右後方駛來,致李良榮之車輛車尾與陳羿如之車輛車 頭發生碰撞,致陳羿如受有左側第五蹠骨骨折之傷害。李良 榮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親自或託人電話報警,並已報明 肇事者姓名、地點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陳羿如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良榮於警詢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羿如於警詢之供述。
(三)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現場暨車損照片、診斷證明書、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監視錄影檔案光碟。
二、核被告李良榮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親自或託人電話報警,並已 報明肇事者姓名、地點而自首並接受裁判,有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歸仁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在卷可參,為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 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江孟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易佩函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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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